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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盖晓萍律师团队承办的某大运河水利枢纽BT项目突破传统思路,因效果出人意料的显著,解决国企客户十余年的纠纷,被评为2024年度“项目与基建”领域标杆案例。现分享一下这一案例的承办过程与心得:
案情简介
2008年,江苏省启动大运河治理工程,工程浩大,某央企A集团与某央企B集团发挥各自优势,以联合体形式中标,后应发包方某水利建设投资开发C公司的要求以BT方式融资建设大运河水利枢纽工程,A集团与B集团遂共同设立项目投资开发公司S(即原告),2010年6月,S公司与C公司(被告)签署了某市某运河枢纽项目的建设-移交(BT)合同,项目金额2.3亿元。
本项目由S公司融资、设计和管理,B公司负责施工,2012年、2013年三个运河枢纽项目先后竣工验收,整体工程运行平稳24个月后移交给业主。但是由于前期移民动迁等因素,工程开工延迟9个月,多项工程因素发生改变,因钢管桩围堰停工费、汛期抢险费、堆土场及施工场地覆盖工程费、水下验收节点赶工费、材料及人员调差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暂估价项目管理费、设备税费损失、利息损失、融资费损失的承担,发包人与S公司分歧过大,金额达3000多万元,协商多年未果。作为施工单位的B集团因上千万的工程款无法实现,A集团与C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多次协调,各方历经多年多轮谈判未果,后A集团委托我方以S公司名义向江苏某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特点:大、久、多、难
1、涉及三大国企、四个公司、五个主体,A、B集团都是国内赫赫有名大国企,C公司则代表地方政府,涉及国有资产,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放弃丝毫利益;
2、项目总投资2.3亿元,施工24个月、竣工交付10年,经历了 4 任水利局长、经历了7轮磋商仍未能达成一致;
3、本案最终确定13项诉请,9项诉请并无合同依据,诉讼金额2300万元,律师准备了1500页的证据材料;
4、律师检索了我国近5年来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2244187件,其中只有175个是BT项目纠纷案,可以借鉴的案件几乎没有;
5、开庭 4次、旁听人数 60余人次人,律师撰写代理意见、质证意见、法律分析报告19份,达200多页,共计 3万余字;
6、法院判决支持原告2150余万元,诉请支持率达95%,A、B集团和C公司三方都比较满意,0上诉;判决生效后10天,被告即履行了支付义务。
案件主要争议点
1、案涉工程争议费用(拆迁补偿、停工费用、场地二次覆盖费、水下验收赶工费用、合同外材料及人工费调差、汛期抢险费用)均在工程量清单之外,相关签证无发包人签字,且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下,能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2、工程建设其他费1000万、暂估价管理费虽然有约定,但无任何证据支持,能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3、案涉项目采用BT模式,对应的提前回购融资损失费、融资利息,能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承办律师在庭前的疑难案例分析中,多位行业资深律师都表示案件不容乐观。
寻找更开阔的法律视角
——跳出传统的建筑法规规范,寻找更开阔的法律视角
律师并未局限于依据有关建筑合同纠纷的规定,还查阅研究了大量相关的行业法规、条例、规定、标准等。
(一)《民法典》合同编 有关建筑合同纠纷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涉及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同样适用。
(三)其他有关水利工程的法规、规范等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针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颁布的规定,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
2.《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该技术规范用于统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建设工程包括水利工程在内的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进行规范;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6.《防洪标准》GB 50201-2014等。
(四)环境保护法规:水利工程建设还需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五)土地使用法规:涉及到土地使用时,还需要遵守国家的土地使用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工作重点及难点
1.本案鲜能找到在先的生效判决
过去五年有2244187建筑工程纠纷案上网,但BT案仅175,难以参考和遵循先例。案涉BT模式,即投资融资、建设、移交模式,该模式兴起于2004年,但因其诸多弊端,至2014年便被叫停,短暂的发展时间使得本案具有独特性,不仅法官、律师,对本模式鲜有了解。
2.大部分争议金额都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大量工程签证没有甲方(发包人)签证,如作为普通的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大部分诉请普遍被认为不会被支持,或者认为必须经过鉴定才有可能支持,多位建筑律师认为诉请被支持比例不超过三成。
3.金额巨大、现场已不存在,双方均不愿鉴定
工程涉及金额巨大,双方都不愿意启动鉴定程序;且现场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工程鉴定,所有的举证责任、论证压力都给到原告代理律师。
4.涉及庞杂水利细节
案涉项目为大型水利工程枢纽的建设,涉及诸多水利工程专业细节。为此,律师多次请教水利专家、检索了大量相关建设法规、规范,理清案涉项目建设全流程,庭审中,被告试图以某些工程细节的不合理来推翻否定整体的工程变更,我方律师以熟稔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向法官做出解释,获取各方的信任。例如原告主张窝工损失,被告利用我方提供的一份《施工月报》进行抗辩:为什么施工单位进场第一个月有30多名工人,人工费用只有8万余元,第二个月已经通知暂时停工的情况下,且现场只有12名工人的情况下,人工费用却有15万元,违背常理且有故意扩大损失之嫌。如果不了解水利工程特点,根本无法应对如此刁钻的反诘。
律师提供的独特价值及创造性工作
1.律师以高标准的诉讼流程来准备本案
从诉前评估策划方案、证据分析报告到模拟法庭,再到开庭报告、阶段性代理意见、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以及原告各诉请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最终的代理意见、结案报告,律师为本案撰写各类分析报告、代理意见、质证意见等19份,累计200多页,3万余字。依靠律师扎实的工作,法官在案涉项目没有正式结算报告、也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请。
2.以精通水利工程的法律人身份说服法官
案涉项目为大型水利工程枢纽的建设,涉及诸多水利工程专业细节,为此,律师检索了大量相关水利工程建设资料,理清案涉项目建设全流程,庭审中,被告试图以某些工程细节的不合理来推翻否定整体的工程变更,律师以熟稔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向法官做出解释,获取信任。最终被告也对律师的专业表示钦佩和认同。
3.跳出传统建筑工程纠纷案的思维框框
用《民法典》总则及合同编相关内容来解释无合同依据的诉请。
特殊意义
1.本案解决了拖延十多年之久的遗留问题
案涉项目2008年招投标、2010年启动,竣工更是已近10年之久,现场早已“改头换面”,面对诸多工程争议费用,在不具备司法鉴定的前提下,律师通过条分缕析遗留的工程项目资料,最大程度还原当时的工程现场,结合合同依据与事实依据,娴熟运用多维度的法律逻辑,为法官下判决吃下一颗“定心丸”。
2.案件各方均表示满意,服判息讼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大型央企、国企及事业单位,在四任局长、七轮协商不成的情形下,不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多年无果的历史遗留问题,案件结束都三方都表示满意,服判息诉;而且这个案子的解决为国企改革背景下,类似历史遗留疑难案件的有效处理提供了范本,委托我们的客户部门受到A集团的表彰和嘉奖,同时写了一份建院70多年从未有过的表扬信,表扬承办律师在该案代理中的出色表现。
3.代理案件两年多过程中,锻炼了队伍,共同参与代理的实习律师王伟民成长为比较成熟的建工律师,让年轻律师深刻体会到“专业赢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