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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学生志愿服务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服务管理,促进自治区西部计划工作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文件精神,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联发〔2015〕37号)精神及相关规定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是指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项目、地方项目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第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管理考核、服务保障、培养推荐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我区逐级分别成立西部计划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项目办,有关高校成立西部计划项目办,具体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西部计划(含全国和地方项目)的所有大学生志愿者及各级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和各级项目办、各服务单位。
二、招募培训派遣第六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西部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委项目办、各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招募要求、程序,严格遵守全国项目办统一规定。
第七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自治区团委项目办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招募要求、程序,原则上参照全国项目办统一规定。
第八条报名参加西部计划并有意愿到新疆服务的大学毕业生应在符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体检标准》(见西部计划官网)的基础上,对自己身心健康条件进行认真、科学评估,并作出健康承诺。
第九条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按照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对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集中培训。西部计划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学位证、本人身份证件、体检材料,按照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由自治区团委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期间,志愿者须签署健康承诺书。
(二)培训派遣期间,如出现志愿者因故离岗的情况,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按相关规定,解除招募协议并进行补招。
(三)岗前培训。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服务县(市、区)项目办(以下简称“服务县项目办”)要针对性地围绕志愿服务精神、规章制度、组织纪律、人身安全、保密意识、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历史、风土人情、礼仪礼节、岗位职责等方面,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组织在中小学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参加当地教育部门开学前的岗前教学培训,为开展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做好准备。
(四)岗中培训。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理念学习和服务工作体会交流,提升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敬业精神、工作本领。第十条在西部计划志愿者到岗服务后,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赴服务单位报到,须持有自治区团委项目办的报到证明。服务地(州、市)(以下简称“服务地州”)、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接收志愿者时,须在报到证明上签字盖章,并寄回自治区团委项目办备案留存。
三、日常服务管理第十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到岗一周内,服务县项目办要与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和安全健康责任书,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原则上应按照招募时所签订的单位上岗服务,不得随意调岗、换岗。确属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因健康、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报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批准,可在服务地州范围内调整服务岗位。服务岗位原则上不支持跨地州调整。因极特殊原因,经自治区团委项目办研判同意,可跨地州调整服务岗位。
第十四条严禁服务地州、县项目办不经志愿者本人申请,擅自调整服务岗位。
第十五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服务县项目办为志愿者提供统一集中住宿保障。
第十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在服务期间除应遵守全国项目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自治区、地州、县项目办的管理,积极参与各级项目办组织开展的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和集体活动。
(二)服从服务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服务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保证服务工作的质量。
(三)全面、严格履行《招募协议》和《志愿者服务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维护服务单位的形象和声誉,不以所在服务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活动。
(四)自觉加强个人修养,自觉加强同服务单位职工以及其他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团结,互帮互助,营造和谐友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五)不得向服务单位提出超出服务岗位的物质要求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对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州项目办、自治区团委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自治区团委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服务县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西部计划志愿者党(团)支部建设,指导党(团)支部开展各项活动,不断提升西部计划志愿者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志愿者要按时参加党(团)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
第十九条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户口、档案可保留在毕业高校,高校要切实履行学生档案保管的义务。
第二十条西部计划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要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考勤规定,离开服务工作所在地前(含因公外出、病假、事假等)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因病请假需同时提供县级项目办指定医院的证明),经相应机构审批后方可离岗,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3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其中,请假期间需离开服务县的,服务县项目办须第一时间向服务地州项目办报备。
(二)请假4—7日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后,报服务地州项目办审批。其中,请假期间需离开服务地州的,服务地州项目办须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报备。
(三)请假7日以上的,经服务地州项目办同意后,报自治区团委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7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15日。参加研究生、公务员或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可适当放宽。
(五)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参加研究生、公务员或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履行请假手续时需向各地项目办提供招考、招聘简章,准考证,面试通知书等相应证明,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及服务地项目办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西部计划志愿者需按时请销假,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日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擅自离岗,服务县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团委项目办,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西部计划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2日及以上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足2目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休假或请假期间,离开服务单位后,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随时与服务单位保持联系。违反规定擅自外出或超出请假时间,发生事故的,由志愿者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七)西部计划志愿者返岗后,应及时向县项目办销假,由县项目办逐级上报销假。因西部计划志愿者本人未及时销假产生的后果,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八)节假日(含双休日)期间,强化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采取日汇报制度。西部计划志愿者在节假日于每晚十点向服务县项目办报告在位情况。重大节假日(如春节、国庆等5—7天节假日),服务县项目办须报地州项目办,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团委项目办。
第二十一条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经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每月10号之前解除服务协议的,当月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每月10号(含10号)之后解除服务协议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如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3种:警告、记过、解除协议。
(二)服务县项目办视西部计划志愿者违规情况建议自治区团委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三)各级项目办在对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清楚,将处分结果通知西部计划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西部计划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如有违反上述情况的言行,则直接给予解除协议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报请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按规定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通报招募省及毕业学校项目办。
第二十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安全健康教育、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州项目办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服务期间,对西部计划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的教育、指导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安全健康责任书》的要求,定期开展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检查各种安全设施,教育、指导西部计划志愿者防止交通、水、火、电、煤气、饮食等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项目办负责人及服务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按规定上报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信息。
(三)在西部计划志愿者外出集体活动时,需预先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制定详尽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四)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事故每周零报告制度。每周一12:00前,县项目办将上一周《安全健康零事故周报告》报地州项目办,地州项目办以地州为单位每周一20:00前报自治区团委项目办。
(五)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要切实加强西部计划志愿者日常生活管理。每晚定时了解掌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踪动态,严禁西部计划志愿者酗酒,外出聚会、饮酒需向服务单位、县项目办报备。加强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自护意识教育。完善统一集中住宿管理制度,杜绝出现无关人员随意进出西部计划志愿者宿舍或西部计划志愿者夜不归宿、留宿他人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服务县项目办需及时向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报备,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责任自行负责。(二)治疗痊愈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不再续签;经征求西部计划志愿者本人或家长同意,可在服务期内解除协议。第二十九条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发生有关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服务县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公安、消防、医疗等机构给予支持和帮助。(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如遇西部计划志愿者出现身亡、重伤或发生集体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应在2小时内报自治区团委项目办,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四)在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第三十条服务期间,如西部计划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报地州项目办、自治区团委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违纪事故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自治区团委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第三十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主体责任。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全面、充分认知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存在的隐患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采取有关事故防范措施。除各级项目办或服务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事故外,西部计划志愿者不能向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求赔偿。第三十二条服务单位是志愿者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为西部计划志愿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告知西部计划志愿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隐患。对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安全健康管理,切实履行对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工作的直接教育、指导和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服务县项目办是西部计划志愿者人身安全责任人,要发挥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的指导责任,对服务单位是否履行安全保障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教育工作。第三十四条地州项目办对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负有监督责任,要督促、指导县级项目办做好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并落实好本地州志愿者请销假、安全健康教育、指导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团委项目办应统筹做好全区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督导地州、县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五、培养成长成才第三十六条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要注重加强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思想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建功活动,鼓励他们不忘志愿初心、增强纪律观念,立足岗位创新创效创优,争做爱岗敬业的青年先锋。第三十七条各级项目办和有关部门要从引才留疆的大局出发,积极为西部计划志愿者了解新疆、融入新疆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鼓励西部计划志愿者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在深刻的社会观察中学习实践胡杨精神、感受淳朴民风、厚植爱疆情感。第三十八条服务县项目办要积极和相关服务单位沟通协调,大力鼓励、定期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助力乡村振兴、关爱留守儿童、为老服务、生态环保、疫情防控、厉行节约、垃圾分类、文明实践、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便民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倡导西部计划志愿者发挥聪明才智,打造体现地方风土特色和青年志愿文化特征的志愿服务品牌活动。因工作需要抽调西部计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服务单位、志愿者须积极配合。第三十九条服务县项目办要为志愿者建立“导师带徒”机制。为每名西部计划志愿者配备3名导师,分别是服务单位的负责同志、业务骨干和服务县项目办干部,服务单位的负责同志作为成长导师,主要负责辅导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成长;服务单位业务骨干作为能力导师,主要负责辅导西部计划志愿者的业务能力提升;服务县项目办干部作为职业生涯导师,主要负责辅导西部计划志愿者作为职业发展规划,助力西部计划志愿者留疆就业。要制定考核机制,责任到人,督促负责导师认真对照完成工作职责。服务单位要接受地州、县项目办检查鉴定及年度考核,配合服务县项目办完成相关工作。第四十条服务县项目办要联合服务单位,为西部计划志愿者逐人建立培养档案,一人一档。第四十一条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择优重点培养,用好推优入党、“青马工程”、“青年讲师团”等工作机制,每年度开展面向西部计划志愿者的专题培训,将单位反映好、测评结果优、综合素质高、留疆意愿强的西部计划志愿者纳入覆盖范围。第四十二条各级项目办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和报道优秀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先进事迹,选树一批“身边榜样”。应将优秀西部计划志愿者纳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团委两红两优、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推荐评选范围。鼓励各级项目办建立奖惩机制(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对表现优秀的西部计划志愿者给予相应荣誉或奖励。六、支持留疆发展第四十三条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享有各级项目办提供的就业服务。(一)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有关文件(见附件)精神享受相关政策。(二)西部计划志愿者可享受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提供的,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自主创业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并享受就业创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服务。原则上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岗服务必须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报考公务员、事业编制时,符合相关要求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可以报名参加疆内面向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设置的或其余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考试,事业编考试笔试成绩加5分。第四十四条要积极营造“筑巢引凤”氛围。各级项目办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主动宣传留疆就业、在疆创业政策,广泛收集、发布本地就业岗位信息,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大力营造“筑巢引凤”的社会氛围。第四十五条各级项目办要积极对接组织部门将西部计划志愿者纳入本地人才库,出台考试加分、定向招录(招聘)、考核招录(招聘)等鼓励留疆政策,力争每年从公务员、事业编招考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面向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录。有条件的可按引进优秀人才办法引进条件符合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第十六条各级项目办要积极推动在疆国有企业、上市企业优先录用西部计划志愿者。鼓励西部计划志愿者在疆创业。第四十七条服务县项目办每年为不少于在本县服务志愿者人数20%的志愿者落实就业岗位。第四十八条服务单位要争取地方党政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积极为在本单位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落实就业岗位,为本单位西部计划志愿者扎根当地就业创业创造有利条件。第四十九条各级项目办要积极对接组织部门将西部计划志愿者作为年轻干部的重要来源,将符合条件的西部计划志愿者纳入年轻干部培养库。第五十条各级项目办要建立留疆西部计划志愿者数据库,做到掌握底数、持续关注、长期联系。推动在地州,县建立留疆志愿者联谊组织,用好典型选树、协商代言、权益维护等工作机制,积极为留疆西部计划志愿者成长发展搭建平台;充分发挥留疆西部计划志愿者对在岗志愿者的传帮带作用。七、绩效管理第五十一条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要积极参与各地项目办的考核与绩效管理。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考核优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自治区团委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各地州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自治区团委项目办。第五十二条原则上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岗服务必须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不满六个月的,原则上不得报考各类考试。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优秀志愿者;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加国家级奖项评选。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第五十三条每年7月,各地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西部计划志愿者离岗时间,并做好西部计划志愿服务鉴定工作;西部计划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和服务地项目办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岗。八、附则第五十四条各级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本地区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西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团委)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